残疾车整治势在必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残疾车发展也是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但目前残疾车无序运行,部分残疾车超过国家标准,安全隐患较多。有些聋哑、智障、低视的残疾人确在营运载客,视自己的生命如儿戏,也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可怜的人已经成为了可恶的人。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赔付又成了一个难题。这是多年来一直困扰政府的问题!
为此,如何规范我市残疾车运营成为势在必行的问题。初步形成了《XX市残疾车运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XX市残疾车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计划于6月中旬开展集中整治,规范残疾车运行秩序,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的、健全人、非下肢残疾人、外地残疾人在本市开残疾车搞营运等违规行为。市肢残协会近期将对这些“残的”司机家庭摸查情况,帮助他们转岗或申请低保。
XX市残疾机动车的规格
1、 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
2、 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与货箱
3、 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
4、 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5、 车辆外廓尺村: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且上下方便
6、 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
7、 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镜、喇叭等安全设施应符合要求。
2008XX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一、 如何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1、 上肢健康、下肢残疾的残疾人要购置残疾人专用车,须带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寸照片4张到各镇街道残联登记。
2、 各镇街道残联经过核准,同意购置残疾人机动专用车,发给《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申购登记表》,报市残联审批。
3、 残疾人凭《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XX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可在临海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及其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4、 残疾人凭《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申购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和保险单到***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申领牌照手续。
二、 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的管理
1、残疾人专用车实行专产、专营,禁止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制造生产、拼装、改装残疾人专用车,禁止非专营的商店擅自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2、因有特殊需要改装的须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批准,指定生产企业改装。
3、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检验,领取行驶牌照和操作证后,加盖钢印号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4、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须携带行驶证、操作证,保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不准带人,不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
5、残疾人专用车的技术要求为单座三轮车,车后不得装有搭乘人员的装置,车身总长不超180公分,总宽不超80公分,总高不超120公分。
6、残疾人专用车是为上肢健康、下肢残疾者出行方便提供的代步工具,包括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电机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
XX市残疾车运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秩序管理,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和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及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取缔条例》、《意见》和《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残疾人轮椅车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广泛宣传发动,取得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采取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等办法,对残疾人轮椅车进行专项整治,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切实保障道路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道路,重点为市区以内城市道路。
三、整治办法
(一)对本市非残疾人和非本市户籍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车运营的,实行强制取缔。
(二)对本市非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及由于身体年龄等原因不适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车的,其运营的车辆实行回购,退出市场运营。
(三)对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驾驶残疾人轮椅车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在过渡期内允许上路行驶。
四、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分前期准备、清理确认、集中整治、总结巩固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8年6月10日前)。成立组织机构,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处置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残疾人轮椅车进行摸底登记。
(二)清理确认阶段(2008年12月11日—2009年1月10日)。根据登记摸排情况,组织对下肢残疾人进行鉴定确认;对本市非下肢残疾人和不符合驾驶残疾人轮椅车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实行车辆回购;对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在过渡期内上路行驶。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月11日—1月20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整治通告,在城区主要道路、乡镇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执法,对不允许上路行驶的残疾人轮椅车进行整治。
(四)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1月20日后)
1、以公安局、交通局、残联为主体,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继续强化残疾人轮椅车运营管理。
2、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职能分工
(一)市残疾人轮椅车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有关工作方案,并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方案的实施.
(二)各镇乡(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清理整治工作和社会稳定维护工作,协助民政、残联办理残疾人轮椅车车主的调查和救助申请。
(三)信访部门负责残疾人轮椅车清理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
(四)公安局、交通局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轮椅车运营;在市区、重点镇乡设置残疾人轮椅车定点停车区域或车位;制定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处置突发事件。建立残疾人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网络,残疾人机动车档案内容:1、车主、车辆的基本资料2、残疾车的过户、转籍资料3、残疾车的丢失、失窃资料4、失主残疾车的处理资料5、市公安局认为应当采集的其他资料。
(五)信访局对群众上访投诉,予以及时答复和解释,并及时沟通上级信访部门,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工商局、质监局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依法取缔非下肢残疾人无照运营行为和查处非法拼装、生产、销售残疾人轮椅车的商家、企业。
(七)法制办负责对各种清理整治方案的合法性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八)建设局、创建办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公安局、交通局对违法车辆进行查处,设置残疾车停车泊位。
(九)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轮椅车车主的调查摸底、审核及残疾证的鉴别;制定过渡期内允许上路行驶的残疾人轮椅车的退出管理办法;委托社会检验机构和交通协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检查和驾驶技能、交通理论知识考核;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残疾人轮椅车的参保工作;提出核发残疾人轮椅车操作证、登记证、专用号牌的意见。
(十)劳动保障局负责对退出运营的残疾人进行就业岗位推荐、介绍。
(十一)民政局负责对退出运营且家庭经济特困的残疾人实行低保承办及社会救助。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协调。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公安局、交通局、残联等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宣传部、信访局、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法制办、创建办等单位分管领导及各镇乡(街道)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轮椅车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按职抓落实”的责任要求,按职能分工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
(三)广泛开展宣传,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在全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单位要根据工作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四)制定各类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各镇乡(街道)及公安、交通、信访、残联等有关单位要综合考虑各种不稳定因素,制定预案,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及时处置不稳定因素,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市社会稳定。
XX市残疾车运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管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与上述条例一并执行,并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条:凡在XX市道路上行驶的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的,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对违反或怂勇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抵制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残疾人应当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支持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 残疾人机动专用车辆
第五条:残疾人机动专用车其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擅自改装机动车,一经发现,由市交警队没收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操作证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市残联一并参与。原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一律强制报废。更换车型必须经过市交警队同意,按规定更换,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操作证、等相关证件,不能张帖的,必须随身携带,方准上路行驶。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正后方明显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残疾人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残疾人应当使用本市统一车型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性能应当转向操作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镜、喇叭等安全设施应符合要求。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箱,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含50C),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
第三章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车驾驶员
第九条: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十条:残疾人机动车必须是符合残疾人驾驶的规定车辆,应当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残疾人。非下肢残疾者不得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十条:申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牌证应当凭残疾人所在的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夫妇双方或者家属均为下肢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在该行驶证设副本。
第十一条:驾驶残疾人机动车必须服从交警、交通运政等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参加全部的培训、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牌照,车身统一喷涂标志,以区别非残疾人车辆和其他车辆,逐步做到统一从容。
第十条: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每两年检审一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审或者检审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无牌无证的残疾车或健全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营运,发现一车没收一车。
第十一条:驾驶残疾人机动专用车实行记分管理,发生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扣1分,并由道路交通部门按交通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年度记满8分的,驾驶人必须参加交警部六为期一周的交通法律、法规学习,记满10分的,吊销残疾人机动车相关证照,取消驾驶资格。
第四章:残疾车辆装载
第十二条:残疾人机动专用只准残疾人单人代步用,不得载客营运。
第十三条:残疾人机动专用车不得装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只允许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箱,货物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第五章:残疾人机动车辆行驶
第十四条:残疾机动专用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小时,残疾轮椅车或非机动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五条:残疾人机动专用车遇儿童列队通过或盲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或让行,雨天路滑时应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七条:禁止酒后驾车,不得两车并行,不得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十八条: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
第六章:处罚
第十九条:1、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2、驾驶无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处以100元罚款。
3、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
4、驾驶不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专用车处以100元罚款,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车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
5、未经检审或者检审不合格而上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6、没有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及行驶证,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检查,行驶时速超过20公里的,责令当场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